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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BVI《2018經濟實質法》守則草案,企業如何應對?



            【專業解讀】BVI《2018經濟實質法》守則草案,企業如何應對?

            英屬維爾京群島《2018年經濟實質法(公司和有限合伙)》(以下簡稱“經濟實質法”)已于2019年1月1日起生效,主要細節將通過法規、條例和正式指引通知等形式頒布。本文將對《BVI經濟實質法》守則草案進行解讀,希望能為您提供初步參考。
            回顧BVI經濟實質法案
            1、典型的BVI經濟實質法案
            英屬維爾京群島通過了《2018 年經濟實質(公司及有限合伙)法》。該法案于 2018 年 12 月 19 日刊憲,并于 2019 年 1 月 1 日生效。
            以下公司將受到影響:
            1)所有具法人資格的英屬維爾京群島稅務居民所持有的英屬維爾京群島公司和有限合伙公司;(非英屬維爾京群島的稅務居民企業不在本范圍內)
            2)所有在英屬維爾京群島持法人資格并開展業務的外國公司和有限合伙公司。
            歐盟以及經濟合作與發展組織新明確BVI經濟實質法將涵蓋到以下業務范圍:
            1)銀行業務
            2)保險業務
            3)基金管理業務
            4)融資及租賃業務
            5)總部業務
            6)航運業務
            7)持有資產業務
            8)知識產權業務
            9)分銷和服務中心業


            對企業架構規劃有何影響?
            1、對投資基金的影響:經濟實質法不會影響境外投資基金架構(基于投資基金沒有進行法案范圍內的相關活動)。
            2、對紅籌架構的影響:目前紅籌(包括VIE)架構中的BVI公司一般不會開展任何業務活動,其設立目的主要為被動持股并收取投資收益,因此可以歸屬于BVI經濟實質法下的純持股實體。如果滿足此條件,且沒有從事經濟實質法范圍內的相關活動,同樣無需滿足BVI經濟實質法的要求。
            值得注意的是,針對純持股實體,關于“在BVI當地擁有足夠(adequate)且有適當資質(suitably qualified)的雇員及足夠的(adequate)經營場所”的經濟實質要求有可能可以通過BVI當地的注冊代理人及注冊辦公室來滿足。
            如果紅籌(包括VIE)架構下的BVI控股公司無法被認定為純控股業務主體,其業務活動將被歸屬于“總部業務”的范疇,在這里有一個大家都關注的問題:如何認定總部?
            對于企業而言,是否進行總部的業務是取決于它為集團的其他公司所提供的服務,而非在集團架構中的地位。(無論是母公司還是子公司)
            3、對融資和租賃業務的影響
            以下兩種情況將不屬于融資和租賃業務范疇:
            1)若實體是作為“不同類型業務的附帶部分”( “an incidental part of a different sort of business”)的信貸,則不被視為進行融資和租賃業務。
            2)若是以投資目的持有債務或債務工具的實體,也不被視為進行信貸融資業務。
            值得注意的是,若您的實體是屬于信貸活動本身可視為商業活動的情況,則會被視為開展融資租賃業務。
            如受影響,企業如何應對?
            1、要滿足BVI經濟實質的要求
            BVI經濟實質法案適用于所有從事相關活動的法人實體。
            1)如果現在開始新成立的公司,需滿足BVI經濟實質法規的新要求。
            2)如果是之前已經成立的BVI公司(“相關實體”),那么它可以在2019年6月30日滿足經濟實質的要求。
            如果屬于經濟實質法的管轄范圍內的實體,怎么證明經濟實質?
            首先,所有的相關實體必須在BVI當地擁有足夠(adequate)且有適當資質(suitably qualified)的雇員及足夠的(adequate)經營場所;
            其次,如果不是純持股實體,則需在BVI當地有開展相關業務活動(已產生主營業務收入),且在當地有足夠的費用開支和管理及控制相關業務;
            最后,對于從事知識產權相關業務的實體,守則草案中有其他要求。
            2、申請成為他國稅收居民
            因為BVI經濟實質法不適用于BVI以外的司法管轄區的稅務居民(歐盟的非合作司法管轄區名單在列司法管轄區除外),并且,我們了解到任何其他稅務居民地稅務當局出具的證明文件均有可能被接受。
            例如,BVI公司擁有香港商業登記證(BR),有可能被認定為非BVI稅務居民,即無需滿足BVI的經濟實質要求。當然,如果您的BVI實體沒有從事相關活動,同樣視為沒有經濟實質要求。
            優創溫馨提醒
            優創提醒您:請及時關注經濟實質法動向,目前在這一問題上仍然存在很多的不確定性。我們應該密切關注英屬維爾京群島進一步頒布的經濟實質法施行細則。
            BVI為例,按照目前的時間表,“經濟實質法”已于2019年財務年度開始生效,對于2019年1月1日前注冊的老主體,應當自2019年6月30日起的一年內適用“經濟實質”要求。對于2019年1月1日當天或之后注冊的新主體,應當自其開始經營之日起適用“經濟實質”要求。

            注意!請盡快與專業機構聯系進行必要的自我評估,核查和整改。主體相關評估信息在每個財務年度結束后的6個月內,通過其注冊代理人提交給BVI政府(即首批需要申報的為2019年1月1日成立的實體,申報截止時間為2020年6月30日)。
            如您在這方面有所疑慮,歡迎咨詢優創專業顧問,我們擁有專業的團隊協助您作出決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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